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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徐世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天后、林石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已向本院聲請本院110年度救字第7號訴訟救助,如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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