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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鄭可芬
被 告 蓮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原告主張購買車位之價金為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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