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翁甫仁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被 告 王峯男等58人(詳判決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三、㈤「編號戊部分面積524.24平方公尺,由被告翁連順取得」之記載,更正為「編號戊部分面積523.24平方公尺,由被告翁連順取得」;
㈦「編號庚部分面積138平方公尺,由被告翁偉捷及翁坤成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之記載,更正為「編號庚部分面積133.89平方公尺,由被告翁偉捷及翁坤成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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