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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8號
原 告 蔡秉豪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律師
被 告 林郁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使用鄰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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