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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 告 黃仕杰
訴訟代理人 黃合賜
吳孟桓律師
被 告 黃大德
兼訴訟代理人 黃登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馨萍
被 告 李仲恆 住○○市○○區○○里000鄰○○○ 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㈠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何?㈡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之被告是否相同?若不相同,依法得否提起備位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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