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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邱惠芬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曾浩銓律師
被 告 何耀東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何清貴
何清山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何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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