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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林福村
被 告 張能棋
兼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亮如
被 告 張瑀芯
被 告 張盛勛
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亮如
張能棋
被 告 張不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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