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777,2022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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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秀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南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4日110年度訴字第7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移轉所有權登記,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4日110年度訴字第777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在案,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上訴人」而可獲得之利益。

㈡而依上訴人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調解卷第105、107頁),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3,600元,以此為計算基準,系爭土地之價額為422萬9,200元、388萬0,4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再參以系爭房屋之109年度課稅現值為144萬8,200元(計算式:住家91萬1,400元+非住家53萬6,800元=144萬8,200元,見調解卷第79頁),則系爭房地之價額應為955萬7,800元(計算式:422萬9,200元+388萬0,400元+144萬8,200元=955萬7,800元)。

應以此價額作為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而可獲得之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55萬7,800元。

㈢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55萬7,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萬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土 地 權利範圍 每平方公尺之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平方公尺) 價 額 1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 地號 1/1 43,600元 97 4,229,200元 2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 地號 1/1 43,600元 89 3,880,400元 編號 建 物 門 牌 權利範圍 課稅現值 1 臺南市○○區○里段0000○號 臺南市○○區○○路00號 1/1 1,448,200元 2 臺南市○○區○里段0000○號 臺南市○○區○○路00號 1/1 合計:9,55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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