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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複 代 理人 温菀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仲南萍等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2886號核發在案,惟被告林淑惠即林建忠之繼承人、林坤雄即林建忠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嗣具狀追加仲南萍等人為本件被告,並變更其聲明。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96,9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1,500元後,尚應補繳294,4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依被告人數所附之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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