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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4號
原 告 林麗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俐文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王文廷 律師
許雅芬 律師
蔡宜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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