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訴,971,2022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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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1號
上 訴 人 王林春燕


視同上訴人 李陳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顯邨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642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又共同訴訟,由共同訴訟人之一方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利益之計算,依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意旨,應就提起上訴之各共同訴訟人所得受之上訴利益,合併計算之。

二、經查,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通行視同上訴人李陳橇所有坐落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通行面積59.55平方公尺)、上訴人王林春燕所有坐落同段837地號土地(通行面積174.3平方公尺),惟經測量後,通行面積變更為請求通行上訴人李陳橇所有坐落同段836地號土地(通行面積49.52平方公尺)、上訴人王林春燕所有坐落同段837地號土地(通行面積145.64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3,578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請求通行視同上訴人李陳橇所有之土地之民國110年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12,300元×通行面積49.52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請求通行上訴人王林春燕所有之土地之110年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23,582元×通行面積145.64平方公尺)≒4,043,5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全額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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