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醫,1,2024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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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侯進福
法定代理人 侯坤奇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宏榮
被 告 楊俊杰
張世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侯坤奇為原告侯進福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原為其配偶王金珠,王金珠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嗣改由原告之子侯坤奇為原告監護人,有原告戶籍資料在卷可按,惟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命侯坤奇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另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侯坤奇出具之委任狀,附此敘明。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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