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166,2022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 告 翁儷芹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 告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 告 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