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167,202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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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昱金屬有限公司

TSUNG YUI ENTERPRISE CO., LTD

兼 前 二人
法定代理人 凌冰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培裕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24,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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