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2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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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陳林宏
李幸蓮
李嘉玲
前列陳林宏、李幸蓮、李嘉玲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吳丁財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蔡瑜真律師
被 告 台灣守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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