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重訴,73,2024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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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被 告 李泰福



陳秀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複 代 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附表二土地地號欄位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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