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180,2021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張廖秀霞

訴訟代理人 王 靜 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96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3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3ND000000-0 1 1000 0004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0005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0006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945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