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204,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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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喬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09年9日28日遺失;

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成不鏽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麗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強分行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109年9月16日 26,344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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