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除,233,202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陳嘉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大統 聯邦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09年11月30日 107,900元 UA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