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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林安鴻即智匯幼教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80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9日屆滿(原屆滿日為7月18日,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智匯幼教社 林安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110年1月5日 83,561元 HQ0000000 2 智匯幼教社 林安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110年1月30日 419,300元 H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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