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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書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7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66512-6 1 1000 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3440-4 1 359 3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X024931-6 1 183 4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471470-2 1 200 5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527839-0 1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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