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事聲更一,1,2021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更一字第1號
異 議 人 郭宥妍(即郭玫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5月7日所為10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聲明異議,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事聲字第37號裁定駁回異議,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43號裁定廢棄,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伊係附表所示3張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持有人,前即持系爭本票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經核發債權憑證。

又伊原本是要將系爭本票寄送至法院聲請執行,惟在遍尋不著系爭本票原本時,誤以為寄錯股別,遂於民國109年2月3日分別向先前執行事件聲請閱覽卷宗,然本院90年度票字第2894號、90年度執字第24158號、92年度執字第19273號、97年度執字第646號、102年度執字第3328號事件,均回覆稱卷宗超過保存期限或卷內無系爭本票;

伊等候至109年3月15日上開各承辦股查明卷內均無系爭本票後,始確定遺失,並於同年4月10日聲請公示催告。

之後伊打電話詢問住在金門之姪兒查看系爭本票是否放在金門家中,經姪兒提醒在伊從金門返臺時,他幫忙整理行李,有看到伊將系爭本票放在咖啡色手提包內層中,幾經細思,才想起於109年3月12日買菜騎機車返家時,在臺南市新營區濟安街與和平路口菜市場附近不慎遺失該咖啡色手提包,其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600元、9個口罩,內層尚有系爭本票,故於同年5月15日趕緊向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下稱民治派出所)報案,並說明上情。

伊既為系爭本票之持有人及權利人,自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公示催告之聲請,尚有未合,為此提起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異議人於聲請公示催告時既已提出本院90年度執字第24158號、97年度執字第64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憑證為證,而90年度執字第24158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為90年度票字第2894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有上開債權憑證附在公示催告卷可稽,堪認異議人前於90年度票字第2894號事件聲請本票裁定時,業已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供法院查閱,且異議人其後亦陸續換發債權憑證,足認其為系爭本票之持有人及權利人至明。

而異議人在遍尋不著系爭本票後,於109年2月3日同時向本院90年度票字第2894號、90年度執字第24158號、92年度執字第19273號、97年度執字第646號、102年度執字第3328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企圖找尋系爭本票是否附於上開卷宗,亦有民事聲請閱卷狀附在公示催告卷可查。

是以,異議人所稱其在找尋系爭本票之過程中,除向前承辦股聲請閱覽卷宗外,並經住在金門之姪兒提醒係將系爭本票放在咖啡色手提包內層中,異議人至此才想起其在109年3月12日買菜騎機車返家時,在台南市新營區濟安街與和平路口菜市場附近不慎遺失該咖啡色手提包,其內除有現金1600元及9個口罩外,其內層尚有系爭本票,遂於109年5月15日向民治派出所報案說明上情等語,堪認與常情無違,而可採信。

三、至異議人於聲請公示催告時,雖主張其持有之系爭本票不慎於109年3月15日遺失;

惟查,抗告人縱有誤會或誤記遺失之日期,此尚符人之記憶時有失準之常情,異議人其後憶起實際係於109年3月12日遺失,並據此向派出所報案,符合事理,要難謂其須受其聲請公示催告時所陳報之遺失日期拘束,而不許其更正。

從而,異議人既為系爭本票之持有人,自得依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58條規定,聲請公示催告,其以其持有之系爭本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公示催告聲請之處分,即有未洽。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考 1 翁文明 翁林秀清 89年12月30日 90年1月30日 310萬元 275394 2 翁文明 翁林秀清 90年1月19日 90年2月19日 30萬元 275392 3 翁文明 翁林秀清 90年1月30日 90年2月28日 30萬5000元 275391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