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勞執,3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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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蔡杏枚

陳喬如

許熙楨

蘇天蔭

彭素蓁

黃冠瑛

王麗瓊

邱宸宏

曾素真

黃秋燕

曾千芷

周孟雄

王綉鳳

顏珮如

蔡宴芬

顏婉珊

顏嘉宏

宋秀芹

林素鳳

陳淑惠

王韻如

蘇美麗

翁嘉蔆

周郁綺

李美如

洪振復

王吳素霞

顏睿瑋即顏禎德


程佳蓉

吳淑芳

邵春美

楊雨聰


蔡聿欣

王秀玲

周建明

黃幸慈

郭嘉麟

周勝騰

王俊旻

顏均全

周延龍

林益輊

高玉貞

林義明

蔡昭霖

孫素梅

兼上列46人
共同代理人 侯美雪


相 對 人 天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在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47人工資新臺幣4,892,436元、新制資遣費新臺幣5,990,261元、舊制退休金(資遣費)新臺幣2,677,790元(明細表詳如附件),同意於110年12月20日前,一次匯款至聲請人47人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在台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並經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依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內容於110年12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4,892,436元、新制資遣費5,990,261元、舊制退休金(資遣費)2,677,790元(詳如附件所示),詎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方案所載內容履行其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足認兩造已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4,892,436元、新制資遣費5,990,261元、舊制退休金(資遣費)2,677,790元(詳如附件)成立調解;

而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於110年12月2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資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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