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勞訴,102,2021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易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間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具狀補正前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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