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17,2021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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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吳淑華
代 理 人 林炎昇律師
相 對 人 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鎡
代 理 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周聖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司字第17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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