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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育崧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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