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12923,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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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23號
債 權 人 陳衣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薛其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薛其偉發給支付命令,僅提出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照片1張,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對債務人有債權之釋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0年6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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