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25665,2021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6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李孟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陸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亦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就其請求金額尚請求自110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債權人於110年12月9日具狀陳報年息之請求由16%縮減為5%)。

然依系爭契約所載,本件之分期付款本金為90,000元,擔保債權利率為年利率19.88%,債務人需每月清償7,420元,共清償36個月,合計清償金額為267,120元。

是債務人每期應繳納之款項,已包括依上開利率計付之利息。

而債務人係自110年9月12日起未再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加計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

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亦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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