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26297,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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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97號
債 權 人 林玉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珞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曾商請債權人代墊現金購買物品,債務人僅部分還款,現仍積欠新臺幣(下同)6萬元代墊款未還;

債務人另曾向債權人借用資金共計428,200元參與購買上市櫃股票之抽籤,該款項亦未償還;

又債務人現尚有市價約27萬元之和潤股票三張未歸還債權人,以上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之債務共計758,2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訊息通知截圖、匯款紀錄等影本為證,然通訊軟體Line非為實名認證之資料,並不足以作為釋明之文件,另聲請人提出之匯款紀錄無法得悉轉帳之原因事實,僅能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有資金往來之事實,則本院尚難僅依前述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即推斷債權人所述為真,並產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請求款項之薄弱心證。

綜上,聲請人本件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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