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29049,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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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0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慈雅


陳郭金月(歿)

一、債務人陳慈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經查,本件債務人陳郭金月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9年7月1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0年度司促字第029049號附表利息: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7,087元陳慈雅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日止年息0.9%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7,087元陳慈雅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日止年息0.09%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1日止年息0.19%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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