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29364,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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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3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姵宸即邱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0年度司促字第029364號附表
利息: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0722元邱姵宸即邱美華自民國96年0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43734元邱姵宸即邱美華自民國96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43734元邱姵宸即邱美華自民國96年02月10日起至民國96年08月0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一成計算;
自民國96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二成計算,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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