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30609,2021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婷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60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迄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4857元陳婷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7449元陳婷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4857元陳婷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87449元陳婷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