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356,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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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6號
債 權 人 林承翰

債 務 人 陳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

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

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如執票人所持有者非有效之本票,自不得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

末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五、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借款新臺幣1,696,000元,並簽發借據及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各1紙交其收執,詎債務人逾期未清償前述借款,為此請求債務人給付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惟系爭本票上並未記載發票日,依前開說明,該本票即屬無效,債權人自不得依票據關係向債務人請求以年息6%計算之利息,而僅得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及遲延利息。

而依債權人所提之借據,其與債務人間並無關於遲延利息利率之約定,依前開說明,其遲延利息之利率即應以法定利息年息5%計之。

是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除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外,其餘利息請求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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