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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曾國展即生佳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生佳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相對人生佳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高雄市橋頭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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