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債 務 人 黃炎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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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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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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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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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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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1,143,000元,經本院於111年6月14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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