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繼,142,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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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趙OO
趙OO
趙OO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趙OO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妹,爰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依法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趙OO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繼承人為第二順位之母杜OO,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准許杜OO陳報遺產清冊在案。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依前揭法條,被繼承人既有前順位之母為其繼承人,則聲請人自非繼承人,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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