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繼,3611,2021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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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611號
聲 明 人 洪春吉

洪健霖

洪珮菁

洪育婷

洪育媺

洪子芸

洪薇蕓

蔡東翰

蔡顓宇

蔡縜瑭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珮菁

法定代理人 蔡燿臣

聲 明 人 陳奕寧

陳震祐

陳瑞妤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育媺

法定代理人 陳振濱

聲 明 人 林春長

林朝發

林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二第一行中關於「被繼承人陳耀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林蜜」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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