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繼,3987,202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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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987號
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即洪榮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洪榮隆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洪榮隆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零參佰伍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洪榮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78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洪榮隆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處理之事務包含:㈠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2年內移轉財產明細、違章欠稅查復表、名下汽車2輛,不動產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街里○○○街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1棟。

㈡就前開不動產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

㈢就動產車輛部分辦理逾檢註銷。

㈣查閱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製作繼承系統表,並申報遺產稅,經前開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製作遺產清冊。

㈤聲請公示催告。

㈥合計已為管理遺產相關事宜及支出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管理事務費用352元。

㈥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2次公開拍賣未拍定,遺產管理人仍將續為被繼承人管理遺產;

再者,該未經保存登記建物,因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遺產管理人後續亦將續為管理,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收據、土地謄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函、財產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遺產清冊、民事執行處函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洪榮隆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78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108年度司家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等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查明遺產、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逾檢註銷、處理申報遺產稅事務、製作遺產清冊、承受強制執行程序,且尚有後續管理遺產等相關事務,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洪榮隆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30,352元,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已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洪榮隆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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