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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98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振明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王振明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又聲請意旨雖以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主張本件應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核算,惟依前開作業要點所示,已明訂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上開標準無從拘束法院,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63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振明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51344號強制執行進行中而執行之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71,000元,其遺產管理費用應以上開價額之百分之一點五計算等語,請求鈞院准予酌定聲請人就上開管理職務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總價值額約為871,000元乙節,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1344號定期詢價函暨鑑價報告影本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調查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38號卷,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本院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者為例行性 職務,除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公示催告與強制執行案件等職務外,尚未執行其他繁重或複雜性事務,另斟酌被繼承人之整體遺產價值、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包含必要事務規費及交通費等)合計為2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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