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聲,435,20211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鍾鼎


相 對 人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相 對 人 李佳龍

林珞穎即林雅萍



劉慧苓


洪郁雅

陳春生

許月華



洪佶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珞潁即林雅萍」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珞穎即林雅萍」。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