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王素嬋
相 對 人 葉正忠
李藍川
葉勝紘
邱中木
顏志昌
顏春勇
邱俊為
邱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葉正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藍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葉勝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中木、顏志昌、顏春勇、邱俊為、邱新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
而與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46,724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且均已由聲請人預納。
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各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者,確定其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64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9月19日向本院預納。
地籍圖冊 閱覽抄錄費 4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7月2日向地政事務所預納。
戶政規費 12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9月1日向戶政事務所預納。
複丈費及 建物測量費 2,4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10月15日向地政事務所預納。
合 計 46,724元 -----------------
附表二:各當事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及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 編號 當事人 姓名 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王素嬋 14760分之2795 --------------- 2 葉正忠 7380分之1728 10,940元 3 李藍川 7380分之2698 17,081元 4 葉勝紘 14760分之2795 8,848元 5 邱中木 公同共有 7380分之159 (連帶負擔) 1,007元 6 顏志昌 7 顏春勇 8 邱俊為 9 邱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