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聲,46,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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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和成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蔡和成戶籍地址寄送如附件之信函(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催繳款項),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信函經付郵向相對人地址「新北市○○區○○街00○0號」寄送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業已遷往臺南市中西區。

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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