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聲,536,202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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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盧再傳


相 對 人 郭陳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一二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准予返還。
。」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一二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准予返還。」。
原裁定理由中關於「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9年度聲字第234號民事停止執行裁定,提供新臺幣91,670元為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9年度聲字第234號民事停止執行裁定,提供新臺幣91,667元為擔保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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