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聲,538,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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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蔡金旺


相 對 人 蔡金彪

蔡𦠜

蔡蘇月雲

蔡進家

蔡鎂櫻

劉蔡桂花

蔡六海

蔡美麗

謝雅惠

謝美娟

謝義章

楊李來香

蔡曾秋香

曾上明

曾秋貴

陳曾秋珠

曾秋惠

曾上南

蔡素月

蔡素秋

賴文授

賴文吏

楊錦雲

楊崴淇


楊竣順

楊琇媚

林淑勤

林淑鈴

林姿妤

林成翰

徐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准兩造分割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判決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

而與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76,195元(詳如訴訟費用計算書),且已由聲請人預納。

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各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者,確定其金額如附表所示。

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另相對人蔡金彪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相對人逾期未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 1 蔡福能之繼承人 1/9 1-1 楊李來香(蔡福能之繼承人) 1/225 (1/9×1/25(應繼 分比例=1/225) 339元 1-2 蔡曾秋香(蔡福能之繼承人) 1/270 (1/9×1/30(應繼 分比例=1/270) 282元 1-3 曾上明(蔡福能之繼承人 1/270 (1/9×1/30(應繼 分比例=1/270) 282元 1-4 曾秋貴(蔡福能之繼承人 1/270 (1/9×1/30(應繼 分比例=1/270) 282元 1-5 陳曾秋珠(蔡福能之繼承人 1/270 (1/9×1/30(應繼 分比例=1/270) 282元 1-6 曾秋惠(蔡福能之繼承人 1/270 (1/9×1/30(應繼 分比例=1/270) 282元 1-7 曾上南(蔡福能之繼承人 1/270 (1/9×1/30(應繼 分比例=1/270) 282元 1-8 蔡素月(蔡福能之繼承人 1/90 (1/9×1/10(應繼 分比例=1/90) 847元 1-9 蔡素秋(蔡福能之繼承人 1/90 (1/9×1/10(應繼 分比例=1/90) 847元 1-10 賴文授(蔡福能之繼承人 1/90 (1/9×1/10(應繼 分比例=1/90) 847元 1-11 賴文吏(蔡福能之繼承人 1/90 (1/9×1/10(應繼 分比例=1/90) 847元 1-12 楊錦雲(蔡福能之繼承人 1/225 (1/9×1/25(應繼 分比例=1/225) 339元 1-13 楊崴淇(蔡福能之繼承人 1/225 (1/9×1/25(應繼 分比例=1/225) 339元 1-14 楊竣順(蔡福能之繼承人 1/225 (1/9×1/25(應繼 分比例=1/225) 339元 1-15 楊琇媚(蔡福能之繼承人 1/225 (1/9×1/25(應繼 分比例=1/225) 339元 1-16 林淑勤(蔡福能之繼承人 1/135 (1/9×1/15(應繼 分比例=1/135) 564元 1-17 林淑鈴(蔡福能之繼承人 1/135 (1/9×1/15(應繼 分比例=1/135) 564元 1-18 林姿妤(蔡福能之繼承人 1/270 (1/9×1/30(應繼 分比例=1/270) 282元 1-19 林成翰(蔡福能之繼承人 1/270 (1/9×1/30(應繼 分比例=1/270) 282元 2 蔡水盛之繼承人 1/9 2-1 劉蔡桂花(蔡水盛之繼承人) 1/36 (1/9×1/4(應繼 分比例=1/36) 2,117元 2-2 蔡六海(蔡水盛之繼承人) 1/36 (1/9×1/4(應繼 分比例=1/36) 2,117元 2-3 蔡美麗(蔡水盛之繼承人) 1/36 (1/9×1/4(應繼 分比例=1/36) 2,117元 2-4 謝雅惠(蔡水盛之繼承人) 1/108 (1/9×1/12(應繼 分比例=1/108) 705元 2-5 謝美娟(蔡水盛之繼承人) 1/108 (1/9×1/12(應繼 分比例=1/108) 705元 2-6 謝義章(蔡水盛之繼承人) 1/108 (1/9×1/12(應繼 分比例=1/108) 705元 3 蔡金彪 4/27 11,288元 4 蔡𦠜 4/27 11,288元 5 蔡金旺 1/3 ( 25,397元) 6 蔡蘇月雲 4/135 2,258元 7 蔡進家 8/135 4,515元 8 蔡鎂櫻 4/135 2,258元 9 徐建勳 4/135 2,258元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20元 聲請人預納 戶政規費 855元(825+15+15=855) 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6,400元(1600+4000+800=6400) 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120元(60+60=120) 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 50,000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76,195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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