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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元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土地繼承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亦有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文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遺產土地繼承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8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綦詳,聲請人於108年之報稅所得為新臺幣(下同)0元,財產總額為0元,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為真實,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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