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家繼訴,21,2021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曾○福
曾○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以上原告曾○福、曾○興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請求確認特留分10分之1存在之部分,因遺產全部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1,289元,原告曾○福、曾○興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407,129元,裁判費應各為14,959元。
原告曾○福請求被告給付42萬元部分之裁判費為4,520元,故原告曾○福應繳之裁判費合計為19,479元。
原告曾○興請求被告給付206,372元之部分之裁判費為2210元,故原告曾○興應繳之裁判費合計為17,169元。
惟原告曾○福、曾○興合計僅繳納裁判費3,000元,則原告曾○福應再補繳17,979元,原告曾○興應再補繳15,669元,限原告曾○福、曾○興於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