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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林永來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8,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3,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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