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家調裁,143,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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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陳○煜
法定代理人 陳○頻
聲 請 人 陳○頻
相 對 人 曾○銘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陳○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聲請人陳○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相對人曾○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陳祉頻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人陳○頻主張略以:聲請人陳○頻與訴外人蘇○炫生下聲請人陳○煜,但聲請人陳○煜之戶籍資料登記相對人曾○銘為其父親,故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陳○煜、陳○頻主張之上情,業據其等提出兩造之戶籍資料、成大醫院婦產部血緣鑑定報告為憑,且已為相對人曾○銘所不爭執,自應認聲請人陳○煜、陳○頻之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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