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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
原 告 蔡○宏
送達代收人 葉○文 地址:高雄市○○區市○○路000號4樓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林○綉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定於「111年9月30日下午5時公告判決」改為「111年8月26日下午5時公告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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