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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
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吳○○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王○○、曾○○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9,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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